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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机构名称: 衡阳县发改局
责任处室: 相关股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全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3号) 全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湘政发〔2017〕第21号) 全文。《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第42号) 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项目单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2、《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湘政发〔2017〕21号) 。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 5、《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
追责对象范围: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