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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机构名称: 衡阳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阶段责任: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情况认定予以上报,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发放补助等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