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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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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
机构名称: 衡阳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十三条第四款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