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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机构名称: 衡阳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审批服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不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 4.执行阶段: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68条
追责对象范围: 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