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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机构名称: 衡阳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衡阳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责任事项: 医疗机构设置资料审核、审批
责任事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追责对象范围: 法人 分管领导 股长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