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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机构名称: 衡阳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责任事项: 1、初审责任:询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意愿;查验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2、受理责任:证件、材料合格齐全,发放《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相关表格,由当事人本人填写。 3、审查责任: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对当事人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4、发证责任:在当事人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颁发相应证书。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