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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机构名称: 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