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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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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
机构名称: 衡阳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 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第四十四、第六十条、第七十条;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