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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机构名称: 衡阳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衡阳县基础教育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送达责任、事后监管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中的相关条款。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