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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设施农用地备案
机构名称: 衡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耕地保护监督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依规受理用地单位或个人上报的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资料。 2.审查责任:审查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是否真实、合法、可行。 3.监管责任:监管经审核备案的设施农用地是否依法依规用地。 4.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追责对象范围: 李玉、唐琳、李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