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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机构名称: 衡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衡阳县自然资源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1年市政府令第116号)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社会公信代表等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门对抽签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四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1年市政府令第116号)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社会公信代表等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门对抽签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四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