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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交通违法:12分(不含)以下的非现场简易程序违法行为处理
机构名称: 衡阳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交警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7号)全文。《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五条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处理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