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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县税务局
责任处室: 第一税务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第三条第(六)项 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需按规定提供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第三条第(八)项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规定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二条第(十三)项 免税品经营企业应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货物范围,填写《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并生成电子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补充填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第五条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规定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第二十五条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时,应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6.《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管员在华购买货物和增值所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 第四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应在首次申报退税前,将使(领)馆馆长或其授权的外交人员(领事官员)签字字样及授权文件、享受退税人员范围、使(领)馆退税账户报外交部礼宾司备案;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备案。外交部礼宾司将使(领)馆退税账户转送北京市税务局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责任事项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