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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
机构名称: 衡阳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2.审查责任:审核项目法人报送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实体工程质量进行补充抽样检测;必要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根据公示结果,作出验收质量结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核定(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5.监管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应派员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监督检查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水利部公告2008年第2号) 第3.0.1条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第3.0.7条 项目法人应在+6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3.0.9条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第3.0.10条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签定书一并归档。 第4.0.4条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第4.0.11条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4.0.13条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同2 4.同2 5.同1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没有法规和事实依据进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的; (3)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不依法备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在行政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