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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机构名称: 衡阳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畜牧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准予或不准予受理(准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审查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的审批的申请材料,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使用的发送达许可证。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追责对象范围: 法人代表、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