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溪江乡乡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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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溪江乡乡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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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村庄集体土地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初审
机构名称: 衡阳县溪江乡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自然资源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三十条: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 2.初审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审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同时将初审材料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