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大安乡乡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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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
机构名称: 衡阳县大安乡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衡阳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实地的房屋安全鉴定。 4.备案登记责任:对安全鉴定的房屋进行备案登记。 6: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