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石市镇人民政府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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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石市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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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及扑救
机构名称: 衡阳县石市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石市镇林业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2018年11月30日通过)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相关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和应急管理范围。第三条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责任事项: 1、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的责任; 2、制订防火应急处置办法,组建扑火专业队伍责任; 3、森林防火职责,禁止一切野外回火的责任; 4、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补救森林火灾; 5、依法处理打击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事项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10条、16条、25条、41条、《湖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若干规定》第2条、《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第3条、第4条、第7条、第12条、第15条
追责对象范围: 镇级防火工作人员,各行政村护林员,火灾责任单位及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