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石市镇人民政府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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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石市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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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机构名称: 衡阳县石市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本级政府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责任事项: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能力,切实有效地保证水库工程安全,避免和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衡阳县中、小型水库应急预案》
追责对象范围: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联、渎职等行为,截留挪用防汛应急专项资金或迟到、瞒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