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区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南岳区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
机构名称: 南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综合业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3)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4)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5)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6)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7)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查阶段: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决定阶段:(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4)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5)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6)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许可证照。 4.送达阶段:将许可证照(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公司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