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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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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分配
机构名称: 南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受到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分配的申报材料,有关工作人员安排调查核实,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分配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分配要严格按照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分配的工作规程 。并加强对分配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