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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机构名称: 南岳区农业农村局(南岳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南岳区水利局)
责任处室: 畜牧兽医水产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