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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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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机构名称: 南岳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医政医管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责任事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应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与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的登记的不适应的医疗机构名称
责任事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