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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备案
机构名称: 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责任处室: 治安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第8号)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责任事项: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责任事项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公布)第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