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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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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机构名称: 南岳区农业农村局(南岳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南岳区水利局)
责任处室: 水利建设与监督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