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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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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机构名称: 南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综合业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责任事项: (一)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 理由。 (二)审查责任1.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 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 (三)决定责任 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决定。2.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四)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监管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一)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 理由。 (二)审查责任1.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 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 (三)决定责任 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决定。2.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四)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监管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未公开申请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批准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乱收费的; 7.批准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9.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0.在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超过法定权限作鐼?准的; 1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13.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4.在批准过程中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