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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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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机构名称: 南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区环卫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2)现场勘查。(3)根据临时占用、挖掘工程的现场情况,确定占用、挖掘道路的位置、范围、面积和时限,提出勘察意见,交负责人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告知责任: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