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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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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机构名称: 南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综合业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第25号) 全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3号)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举报中心对群众、组织、上级交办、其它单位转办的属本部门职责的举报事项进行登记,依职能转各科室办理。 2.核实责任:对接收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核查。 3.处理责任:对核实结果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4.回复责任: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5.决定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的申请时行审查,做出是否奖励的决定并按审批程序实施;将所有材料整理归档。 6.经费保障:每年底应提出投诉举报奖励资金预算报财政批复。 7.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举报中心对群众、组织、上级交办、其它单位转办的属本部门职责的举报事项进行登记,依职能转各科室办理。 2.核实责任:对接收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核查。 3.处理责任:对核实结果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4.回复责任: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5.决定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的申请时行审查,做出是否奖励的决定并按审批程序实施;将所有材料整理归档。 6.经费保障:每年底应提出投诉举报奖励资金预算报财政批复。 7.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三)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六)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七)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九)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