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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机构名称: 南岳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查验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审批的要求,对申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审批文书并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