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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林木良种补偿
机构名称: 南岳区林业局
责任处室: 南岳区林业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修订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责任事项: (一)经检查和评估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生产建设任务的。   (二)不按要求上报年度总结和下年度生产计划的。   (三)生产的林木种子、苗木已不适应当地或者周边地区林业发展需要的。   (四)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中,出现质量事故的。   (五)基地管理混乱,挪用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修订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