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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机动车申领、补领登记证书
机构名称: 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责任处室: 南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2〕第124号)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八条,《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修正) 第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资料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