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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
机构名称: 南岳区农业农村局(南岳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南岳区水利局)
责任处室: 水利建设与监督管理股、政策法规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责任事项: 1.告知执行责任: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警告、警示标志,按照法律法规对水源进行保护。 2.预防责任:对可能对水源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