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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办理
机构名称: 南岳区农业农村局(南岳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南岳区水利局)
责任处室: 水利建设与监督管理股、政策法规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1997年第7号)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责任事项: 1.告知执行责任: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警告、警示标志,按照法律法规对水源进行保护。 2.预防责任:对可能对水源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