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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评审
机构名称: 南岳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综合业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三十五条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规范性文件】《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规范性文件】《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 第十条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鉴定阶段:在自治区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组织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专家组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3.送达和存档阶段:职业病鉴定书依法予以送达。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存档,永久保存。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违反工作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的; 3.抽取鉴定专家是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4.参加职业病鉴定工作的成员出具虚假鉴定书的; 5.违反相关财务规定擅自收取职业病鉴定费用的; 6.在职业病鉴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