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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机构名称: 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责任处室: 治安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8〕第103号)第四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责任事项: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责任事项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
追责对象范围: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