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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机构名称: 南岳区统计局
责任处室: 法规股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依据: 1.《统计法》第8条“统计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艰巨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2.《统计法实施条例》第35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10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6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追责对象范围: 南岳区行政区域内符合统计表彰奖励条件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