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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机构名称: 南岳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综合业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 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