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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代开发票作废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南岳区税务局
责任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南岳区税务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责任事项: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