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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机构名称: 蒸湘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蒸湘区卫生健康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