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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所解聘,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备案
机构名称: 蒸湘区司法局
责任处室: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7〕138号)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7〕137号 ) 第二十三条: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责任。 2、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检查和监督责任。 3、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所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当事人。
责任事项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