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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发放
机构名称: 蒸湘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蒸湘区农业农村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2号)第十一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第十二条 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二)参加跨区作业队;(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