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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机构名称: 蒸湘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蒸湘区卫生健康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校验责任: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校验。3.决定责任;完成校验,做出检验是否合格的决定。校验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同时在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管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 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五号公布)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发证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下列全部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校验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同时在《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2.同 1-2 3.同 1-2 4.【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国务院令第三百零九号公布,2004 年国务院令第四百二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