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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
机构名称: 蒸湘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蒸湘区卫生健康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第6号)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护士执业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2.《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2-1.《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