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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机构名称: 蒸湘区司法局
责任处室: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责任事项: 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人事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