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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终止法律援助
机构名称: 蒸湘区司法局
责任处室: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一)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四)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六)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责任事项: 审查责任:法律援助人员遇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终止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
责任事项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三条;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