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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机构名称: 蒸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处室: 蒸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787号) 第一章第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所需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六)是烈士子女的。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第八章第七十五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全县当年度资金安排情况。 2.审查责任:审核资金。 3.决定责任: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 4.监管责任:监督资金的给付。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六十、第六十一条;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三十五条; 3.《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第三条第三款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