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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
机构名称: 雁峰区住建局
责任处室: 雁峰区住建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