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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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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育林基金征收
机构名称: 雁峰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局相关股室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198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12〕43号)第三条 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同级林业部门负责具体执收。根据征管需要,育林基金也可按规定委托基层林业工作站代收。第四条 凡采伐林木或采挖移植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责任事项: 育林基金征收
责任事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198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12〕43号)第三条 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同级林业部门负责具体执收。根据征管需要,育林基金也可按规定委托基层林业工作站代收。第四条 凡采伐林木或采挖移植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