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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宗教院校聘用教师情况的备案
机构名称: 雁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处室: 区民宗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0号)第二十九条“宗教院校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将聘用教师情况报举办该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和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备案责任:对符合规定的进行登记备案,并报上级宗教部门备案。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0号)第二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 号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