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雁峰街道余德堂社区居委会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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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雁峰街道余德堂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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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机构名称: 雁峰区雁峰街道余德堂社区居委会
责任处室: 雁峰区雁峰街道余德塘社区居委会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第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第649号)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转报决定或许可决定(不予转报或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或者不定期依法对其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